案例分析题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第二年,甲得知李某欠朋友乙2万元赌债,遂于一天夜晚,伙同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房间内,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并索要“赌债”。李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乙威逼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第二天上午9时,李某的家人送来3万元现金,之后甲将李某释放。(2018年一专一第57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36.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乙将李某堵在某宾馆索要赌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司法解释,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的,也属于索要债务,所以,甲、乙是为了索债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甲、乙在李某没带钱后,逼迫李某给家人打电话,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现金急用的行为仍然构成非法拘禁罪,甲、乙要求李某告知家人送3万元急用,而不是告知家人李某被扣押了,拿钱来赎回李某,所以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他们没有利用李某家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甲、乙索要的钱财虽然超出了赌债的数额,但超出部分并不多,仅达到原赌债数额的50%。所以,对甲、乙的行为仍然应当从整体上认定为“索要赌债”,即仍然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一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7.甲、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正确答案】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另定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非法拘禁中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殴打被拘禁人,达到致人重伤的程度的,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甲殴打李某致其轻伤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中的“有殴打、侮辱情节”,因此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对此也有明确规定:“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乙没有参与甲的殴打行为,因此对乙不能从重处罚。
(3)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两年后再次犯罪,且再次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判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对甲应当从重处罚。
甲在非法拘禁中“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