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即在事件1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要有5人或5人以上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不妥之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即在事件1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要有5人或5人以上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不妥之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即在事件1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要有5人或5人以上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不妥之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事件1中,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包括当地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中有4位技术、经济专家。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即在事件1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要有5人或5人以上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不妥之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理由: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考点] 本题主要考查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