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日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乙父丙被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拿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的认定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丙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甲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尽管《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甲的行为不应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抢劫。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本案情况来看,甲为抗拒抓捕而与乙扭打,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但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的规定。本案中,丙看到乙不敌甲而以刀刺伤甲,是为了防止甲逃跑,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是丙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制止甲,但是他没有。对于丙刺甲致死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对甲的死亡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