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年前不幸遇车祸意外身亡。甲乙均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丙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对甲、乙弃之不顾,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2005年死亡,留下房屋4间。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
A.乙 B.丙
C.丁 D.戊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本题中,乙系被继承人甲之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甲之女丙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对甲乙弃之不顾的行为构成《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遗弃被继承人,因此丧失继承权。儿媳丁在丧偶后对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戊因系代位继承人,亦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