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张小姐于2004年3月生育了女儿小张,出生时小张患有先天性疾病。张小姐于2008年5月以女儿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疾病险以及附加医疗保险,投保时张小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2008年12月,小张因为疾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张小姐向经办该保单的业务员咨询是否能够报销该笔医疗费,交流中张小姐将其女儿患有先天疾病的情况告诉了该代理人。该业务员称因为先天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张小姐就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2009年12月,小张因先天性疾病住院做手术,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于是,张小姐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小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请问: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但在保险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上。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利用违反告知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各国保险法一般都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以约束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得到更好的落实。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源于英美法国家,我国2009年以前的保险实务没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传统。修订前的《保险法》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修订后的《保险法》增加了一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例中,2008年5月,张小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该保险公司代理人在了解到小张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情况下,未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保险公司已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则该合同解除权自动消灭。所以,2009年12月,小张因先天性疾病住院做手术,就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是不合法的。因此,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无权拒赔,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