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唐律刑法中适用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七种,分别是:
(1) “累犯”加重原则。唐律中没有累犯的确切概念,但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累科”。唐律的累科以犯罪被告发和判处徒刑已发配作为要件。唐代对累科采取“各重其后犯之事”的处罚原则。唐代对累科的处罚,既注重后犯之罪,又兼顾前犯之罪,从而反映了个国古代累犯加重原则的固有特点。
(2)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唐代统治者认为,老、少、废、疾等犯罪,是因为“皆少智力”的缘故。因为他们“不堪受刑”,所以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教唆上述犯罪者,则采取处罚教唆者的原则。但要求所有赃物必须偿还,以维护封建国家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3) 自首原则。唐代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是以犯罪未被单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最”的原则,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新是指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另外,对侵害认识,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自首者虽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并且,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待的,叫“自首不尽”。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至今也不乏借鉴价值。
(4) 共犯的原则。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其中心环节,在于区分主犯与从犯。在一般情况下,“倡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的“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即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囚强调家长负有制止家人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就作为主犯加以制裁,从而反映了家族主义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唐代把“家人共犯”的原则推广到社会,认为官长即是父母,负有治理属下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以主犯加以处罚。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5) “数罪并罚”的原则。唐律规定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的,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如果相等,取一罪处理;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果余罪重于已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所谓“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唐代“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
(6) 类推制度。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7) “化外人”犯罪的原则。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