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35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半年前向恒丰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项目开发,结果项目失败,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被恒丰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恒丰银行提出要对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哪项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______
A.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500万元
B.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150万元
C.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5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
D.天涯创造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
A
B
C
D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项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项和D项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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