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3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3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
【正确答案】依据合同法第36条,各方虽无书面合同,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认定合同成立。因此甲、乙、丙之间是合伙关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3万元,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就该超出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原告可一并起诉全体合伙人,也可以起诉某一合伙人,即可将甲、乙、丙任何一个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甲、乙、丙共同作为被告。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