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上海长宁区甲公司和徐汇区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长宁区甲公司向徐汇区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合同履行地为闵行区乙公司第一仓库。
   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闵行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若产生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构成了协议管辖。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闵行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因此,合同履行地闵行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长宁区与奉贤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约定闵行区乙公司第一仓库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协商将履行地变更为奉贤区乙公司第二仓库,并在奉贤区乙公司第二仓库完成了交货行为,此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奉贤区第二仓库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除被告住所地长宁区人民法院之外,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享有本案管辖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