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违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审计业务,否则影响其客观性。
事项(2)违反。应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变更事务所的原因,判断是否适宜接受委托。
事项(3)违反。应在计划阶段针对特定项目实施准则要求在计划阶段应实施的程序。
事项(4)违反。项目合伙人应复核工作底稿,而不应委托他人复核。
事项(5)违反。只有在项目组与被咨询方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事项(6)违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在报告日或之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