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月5日前向乙交付100吨纯净水,乙应在5月5日前向甲支付价款。甲末履行交付义务,即要求乙向其支付价款,乙可以基于( )而拒绝履行。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先诉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抗辩权
D、
不安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解析] 甲、乙双方的义务均没有确定的履行期,仅要求在5月5日前履行,并没有对双方的履行/顷序做出约定,双方的义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F,甲未履行交付义务,即要求乙向其支付价款,乙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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