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1996年1月5日,陈清以亭洋村村民的身份,与亭洋村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集体所有的旱地1.16亩。1998年12月31日,政府给陈清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清一家与亭洋村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后来陈清一家迁出该村,户别转为非农业户。亭洋村将其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之后如意食品公司与被告亭洋村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征用了包括陈清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土地在内的旱地69.8亩,支付了相应的补偿款。亭洋村村委会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用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陈清一家。接着,陈清将全家户口从大同镇碧岳村迁回亭洋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于是陈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7400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点是承包方迁出后的法律保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陈清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亭洋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陈清一家在亭洋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因此,陈清诉请比照其他村民的标准获得征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选项ABCD都否认了陈清有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因此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