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玫霓、峰春、雅图3家公司出资组建盛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玫霓以货币出资300万元,峰春以厂房作价出资500万元,雅图以技术作价出资200万元。
    2014年10月,为了扩大公司规模,盛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董事长李某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决议。盛达公司于临时股东会召开前10天通知所有股东,告知会议内容及议程。临时股东会对增资方案表决时,玫霓、雅图赞成,峰春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2015年8月,盛达公司监事会在例行检查公司财务时,发现总经理黄某擅自将公司100万元资金借给其亲属使用,收取好处费30万元。因该亲属遇车祸死亡,致使该笔借款无法收回。
    2015年11月11日,恒美公司以盛达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盛达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
    已知:公司对于表决权,章程未进行约定;公司董事人数为5人。  下列有关盛达公司增资和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C、E
【答案解析】 (1)选项AE: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由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2)选项BC:增加注册资本是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反对该决议的股东峰春公司的表决权已经超过1/3,增资决议不能通过;(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