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董事长书面委托本公司供销科长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服装供销合同,委托书规定:(1)甲公司购工装500套,每套价格不超过160元;(2)乙公司于9月25日前一次性将货物送到甲公司所在地,甲公司可一次性付清货款或者先预付10/%的货款;(3)可采用定金或者违约金的方式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比例为30/%以下;(4)委托期限为4月16日至4月30日。供销科长到乙公司后,于4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工装500套的合同,每套价格150元,甲公司于6月10日先预付0.7万元的货款和1万元的定金,余款待乙公司于9月20日将货物运到甲公司验收后一次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将按标的总额26/%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工装的质量作了较详尽的规定。4月22日,供销科长感觉乙公司服装价格便宜,又于当日追加订购工装100套,每套价格不变,不再单独预付定金和货款,其他条件与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的内容相同。5月22日,乙公司以书面方式要求甲公司确认4月22日追加的订货是否可行,甲公司未予答复。6月10日甲公司开出汇票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共1.7万元,并将票据交给乙方入账。9月10日,甲公司派人到乙公司调查工装生产进度,发现乙公司尚未开始生产,甲公司怕乙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主张解除合同,但乙方不同意。9月24日,乙方将两次订货的工装共600套一次性运往甲方,并要求按600套的价格补付余款,而甲方只同意按500套计价付款。同时,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供货,乙方由此对甲方造成损失共2.2万元,甲方要求对乙方实施定金制裁并赔偿损失。
问题:
【正确答案】双方补签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甲方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限。甲方按500套工装计价付款,理由充分,因为第一次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剩余100套工装属于补签的效力待定合同,乙方要求甲方追认时,甲方未答复,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故变为无效合同,该无效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方主张不正确。甲方属于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甲方在如期履行后,对后履行合同的一方(乙方)能否如期履行能力产生怀疑,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提出中止履行合同,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但乙方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甲方要求合法。第一,在合同中同时有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的规定;第二,乙方未按期供货,违约事实成立;第三,甲方有选择使用哪种条款处理的权利;第四,当定金制裁条款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让违约方(乙方)继续赔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二者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而不能共用。否则,将人为地加大对违约方的经济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