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法律的安定性原则、比例原则等具有相同的效力等级,具有直接的适用性,全面约束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
一般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德国行政法院在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中发展起来的一个原则。根据该原则,经合法性和安定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权衡,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才能撤销。信赖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建立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适用于一切行政领域。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是相对的,依法行政原则要求保持合法的状态,撤销一切违法的行政行为,对此应当一如既往地遵守。而信赖保护原则则要求保护受益人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状态的信任,维持违法的行政行为。
把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在于:一是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活动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观念,符合一些基本的价值和道德标准,比如诚实信用。信赖保护要求行政机关讲求诚实信用,不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二是法律安定性原则的必然结论。法律安定性原则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信赖,而保护合法信赖原则是法律安定性原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表达形式,侵害公民的信赖利益即构成违反法律安定性原则。三是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的要求。未经法律明确授权并且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变更或者剥夺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对行政机关来说,信赖保护首先体现为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地位的“存续保护”。在依法必须变更或者取消公民的权利或者法律地位时,应当给予补偿,“存续保护”则转变为“补偿保护”,信赖保护权利因此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四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行政的自我约束性的要求。行政行为具有存续力,意味着一旦公民因行政行为确定权利,该权利也具有存续的效力,公民有权也应当信任该行政行为和权利的存续。维持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是信赖保护的关键所在,也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性的一个方面。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第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的意义在于:(1) 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的内容,推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2) 规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3) 带动市场行为的规范化,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