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王女士2007年在国内外提供劳务和完税情况如下:在国内设计甲项目,取得劳务报酬30000元,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A国和B国设计项目,各取得设计费80000元,在A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在B国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2007年王女士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2008年)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0000×(1—20%)×40%一7000=18600(元);在中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600—15000=3600(元)。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80000×(1—20%)×40%一7000=18600(元);在中国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2007年王女十在中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一2000+3600=8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