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欣荣公司于2009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时,股东甲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缴纳。按照出资协议最晚应于2011年6月1日缴纳,但甲到时仍未缴纳。2014年9月,欣荣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乙(债权2012年11月到期)均欲要求甲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 A.甲以欣荣公司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应当支持
  • B.甲以欣荣公司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 C.甲以乙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应当支持
  • D.甲以乙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BD项正确,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