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正确答案】此案件不能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通则的性质属于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适用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即使双方事后达成协议适用通则,也不必然适用2000年的最新通则,因为通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会因为新通则的出现,而使原来的通则失效,适用哪一版本的通则,仍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对适用通则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中国的《合同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