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4.1条,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选项A错);(2)建筑总体布局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自然生态环境;(3)建筑物周围应具有能获得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的卫生条件;(4)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安全的环境;(5)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不应引起公害;(6)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7)建筑基地应做绿化、美化环境设计,完善室外环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