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私房两间,一间作价5万元与丙合伙办综合商店,另一间租给乙居住,现甲因资金困难需要用钱,欲将房屋转让,乙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与丙合伙办综合商店,甲只是以其中的一间房屋出资,故丙拥有该作价出资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乙在另一间租住,拥有对出租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二者不发生冲突,各自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不同的房屋,故应按照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故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