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一起地下商场破产案中,人民法院受理后,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通知了已知的债权人,并告知于规定的日期内申报债权,并于2007年5月1日发布公告。地下商场的债权人之一甲未接到法院的通知,同时也未看到公告。甲于2007年8月5日才听地下商场的另一债权人乙说地下商场已进入破产程序,欲申报。此时,对于甲的债权将产生什么后果?( )
A.视为自动申报债权
B.补充申报,且不能补充分配
C.向法院说明情况后可以延期申报债权
D.仍然可以直接参加债权人会议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此题考查的是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同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白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甲只能选择补充申报,且不能补充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