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假定甲出生于1992年10月15日,因其父母忙于做生意,对其疏于管教,致使其从小就养成了偷盗恶习。在2003年11月25日,甲曾钻进一家商店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两千余元;2007年8月10日,又曾在另一家商店盗窃价值人民币一千余元的财物;2008年10月15日晚,甲和几个同学一起过生日时,又趁旁边桌子一男子喝醉之机,将男子放在桌上的皮包拿走,窃得手机一部,价值两千余元,现金一千余元。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甲在实施这三次偷盗行为的时候都未满16周岁,且偷盗行为并非上述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本题中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