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体性事件主题

    [背景材料]
    2014年以来,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呈现突发性、易发性、规模性等新特点。截至2014年12月,全区共发生5人以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47起,涉及人员4000余人、金额近5000万元。苏州高新区人社部门创新劳动监察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事前掌握区内企业动向、事中全程参与,确保将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群体性事件完全在可控状态得到处理,构建了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了该区经济稳定发展。
    2014年3月18日,NGK(苏州)电瓷有限公司突然宣布关闭并解除所有职工(314人)的劳动合同。全体员工立即汇聚起来讨要说法。一场突发性群体事件将要发生之时,高新区公安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仅用5天时间化解了这场突发性群体事件。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分区公安局以及市劳动监察支队均在接到信息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相关部门住进企业现场办公,并联合展开宣传、沟通、维稳等工作。他们与每个员工谈话,并要求公司对补偿方案等有细化说明,对经济补偿方案等事项均在现场公布,让员工对自己补偿的金额等情况一清二楚,有效保障了事件的平稳解决。
    “在没有任何预兆的情况下突然宣布关闭企业并解除劳动关系,给员工和社会带来的震动很大。”苏州高新区人社局局长袁培林介绍说,NGK公司事件的顺利解决,可以概括为“短、平、快”3个字:事件持续时间短,整个过程比较平顺,处理方法快速有效。应急联动机制发挥了作用。
    阅读背景材料,结合当前实际,请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结构完整,条理清晰,论证有力,语言流畅,字数1000~1200字。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范文]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加强各级政法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显得愈加迫切。建立一支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公安队伍,不仅关系到公安队伍自身的科学发展,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安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工作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围绕群众利益诉求发生的群体事件持续增多。在处置群体事件中,公安机关处于首要位置,负有突击队的责任,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依靠的力量。一些地方公安机关由于坚持正确的处置原则,采取规范恰当的执法方式,取得了处置群体事件的成功;但也有不少地区,由于公安机关执法不够规范,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了矛盾冲突,加剧了群众对立情绪,导致事件的升级和恶化,反而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这些事件中不规范的执法行为,不仅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干群、警民关系,不利于正常社会秩序的建立。
   反思起来,造成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制体系不够完善,对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缺少相应的法规和制度规定;二是个别执法人员素质较低,为人民服务宗旨淡化,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意识不强,对有关规定没有执行到位,甚至置若罔闻;三是执法监督不力,对违规行为惩处不严,对执法人员约束软化。
   对此,作为处于执法一线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执法的规范性建设,积极提高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首先,加强干警的执法素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促进干警强化规范执法的意识,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善待每一个公民。其次,健全执法工作规范。坚持从实际出发,对执法行为作出制度规定,确保执法工作有章可循。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曾经提出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和慎用强制措施,为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柔性说服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方式化解矛盾,以规范的执法行为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再次,加强执法规范性的监督。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网上执法监督,保证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规范干警执法行为。最后,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密的问责体系,加大对执法人员过错的惩罚力度。严明奖惩,严肃问责,形成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长效动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是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的公安队伍的基本条件。规范的执法不仅将缓和干群、警民之间的关系,有效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且必将提高公安队伍执法为民的水平,恢复执法公信力,促进法律的真正实行,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