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
【正确答案】公司法人作为民事或商事主体,和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由于公司法人与自然人在性质上的差异,以及公司法对公司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在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上受限制,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公司权利能力因性质受到的限制。公司是法律所拟制的人,因此,其人格与自然人的人格迥然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专属于自然人基于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不能承受。例如,公司法人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人身的生命权和身体自由权,公司法人不能享有属于自然人亲属关系的继承权、监护权和受扶养权等,也不能承担与上述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第二,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的限制。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不仅要受到一般法律的限制,而且还要受到公司法的特别限制。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公司不得成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有些国家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我国现行公司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这是因为无限责任没东或》伙人,对于公司或合伙的债务,应负无限的连带清偿责任。如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旦其他公司或合伙企业破产倒闭,则公司势必受其牵连,加重公司债务责任,故各国公司法对此普遍加以限制。
   (2)公司作为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对其他组织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当公司作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对,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与确定,许多国家的公司法就公司对其他公司的投资总额所占公司资本的比例,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3)设立中的公司不得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散后的公司,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发起设立到正式成立期间的公司,被称为设立中的公司或未完成的公司,是一种没有权利能力的社团,只能以非法人团体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其内部、外部关系应适用有关合伙的法律规定。解散后的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其权利能力虽仍然存在,但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公司的权利能力归于消灭。
   第三,公司权利能力因目的受到的限制。对于公司的权利能力应否受目的范围的限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学理上也有不同的解释。19世纪的民商法严格要求法人必须在目的范围内活动,至今,仍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商法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须受目的的限制。在英美法上也有越权原则,认为法人从事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行为无效。公司的权利能力因章程中的目的(宗旨)条款而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然而,自20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权利能力因目的所受的限制已有所松动;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越权”原则已一现废弃的趋势。
   在我国,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章程中的目的条款所确定的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其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据此,在实践中,凡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一般都被确认为无效行为。这是由于我国的各类企业法人都是按照一定的社会职能成立的,每个法人成立的目的不同,其经营范围和业务活动范围也不相同,因此它们都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尽管近些年来对企业确定经营范围有所放宽,允许一业为主、兼营他业,特别是鼓励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但经营范围仍需核定,转产亦需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因此,我国公司的权利能力仍受目的条款的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