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分立前,甲公司尚有未到期的债权50万元和债务30万元,债权债务情况分别为:债务人丁欠甲30万元,债务人戊欠甲20万元;甲欠债权人己20万贷款、欠债权人庚10万元运费。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及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接受甲对丁的债权30万元,承担甲对己的债务20万元;丙公司接受甲、戊的债权20万元,承担甲对庚的债务10万元。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
问:
问答题 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债权及债务承担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债权及债务承担协议,对乙公司和丙公司双方来讲是有效的,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理由: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债权及债务承担协议,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对乙公司与丙公司有效,产生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问答题 庚公司债务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庚公司的债务应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甲公司的债务产生分立前。甲公司后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应对债权人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