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甲某,女,30岁,某县幼儿教师。1997年10月2日上午10时,被告带领幼儿5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6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乙某(男,17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某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深大约为80公分,但甲某、乙某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有一农民某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请问:
【正确答案】[答案要点]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没有履行,因而造成幼儿李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中学生乙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