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第4.2.1条规定,卫生器具的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或规定的要求。第4.2.6条规定,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第4.2.7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内门诊、病房、化验室、试验室等处不在同一房间内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