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双方连续几印订有买卖“零号柴油”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柴油”两字。当时正值“零号柴油”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一号柴油”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______
  • A.自愿原则
  • B.诚实信用原则
  • 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D.公序良俗原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柴油”两字,没有明确是“零号柴油”还是“一号柴油”;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零号柴油”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应当是“零号柴油”。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甲方也不涉及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