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5 年,著名插画家刘某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为甲公司主办的插画展设计卡通形象。 由于刘某与甲公司老总私交不错,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设计酬劳,没有订立委托合同。 在插画展开幕前 3 个月,刘某如期交付了卡通形象的设计手稿,右下角有刘某的署名及作品完成日期。刘某还表示愿意把设计手稿赠送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场向刘某支付了报 酬,并将手稿交给设计部负责人林某,由林某去安排后续制作事宜。在 2015 年年底; 举行的公同年会上,甲公司将刘某的手稿作为奖品颁发给了林某。
2016 年年初,乙出版社拟出版一本名为《爸爸、妈妈和我》的亲子读物,邀请林某为该读物绘制插图。林某以家中刘某的手稿为蓝本,结合图书内容在场景、人物动作、 表情等方面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完成了 10 幅插图的绘制。2016 年 7 月,该书出 版,版权页上有“插图:林某”的字样。
刘某购得该书后,发现书中插图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构成上与自己 的作品极其相似,于是,刘某以林某和乙出版社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在庭审时,林某辩称:刘某是受甲公司委托设计涉案卡通形象,甲公司已经支付报 酬,该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归甲公同所有,刘某无权提起诉讼。2015 年年底,自己合法获 得了刘某手稿的所有权,因此有权使用手稿中的卡通形象。
乙出版社认为:图书的所有插图都是林某绘制完成的新作品,出版社征得林某的许可并支付了报酬即可使用,没有侵犯刘某的权利。在审定林某的插图时,乙出版社曾要 求林某出示手稿,林某出示了甲公司颁发给自己的卡通形象手稿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 出版社经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林某侵权,出版社也不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属于什么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甲公司?为什 么?
刘某创作的卡通形象既是美术作品,又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刘某。 它从形式上看属于美术作品;从创作性质来看属于委托作品,因为它是刘某受甲公司委 托而创作。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没有订立委托创作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权利归属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即创作者)享 有。刘某在接受甲公司委托时,双方并没有订立委托合同,因此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属 于刘某。
林某是否侵犯刘某的权利?为什么?
林某侵犯了刘某的权利。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林某在合法获得卡通形象手稿所有权的同时,也得以享有该手稿的展览权,但是卡通形象的整体著作权仍然属 于刘某。林某“以刘某的手稿为蓝本”进行了艺术加工和再创作,绘制了 10 幅插图。 这些插图虽然包含了林某的智力成果,但是其中的主人公“在整体人物造型和基本形态” 上与刘某设计的卡通形象极为相似。因此,林某是以改编的方式使用刘某的作品,其改 编作品虽然也有创作的成分,但是侵犯了刘某的改编权。
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是否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什么?
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需要征得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林某绘制 的插图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演绎作品中的改编作品,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出版改编 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 支付报酬。因此,乙出版社使用林某绘制的插图,应该取得林某和刘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乙出版社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为什么?
乙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林某向乙出版社出示手稿时,手稿上有刘 某的署名。乙出版社未能根据手稿持有者林某与手稿上的署名者刘某不是同一人这个疑 点,推知手稿的著作权人不是林某,也没有进一步审查其改编行为是否获得了原作者刘 某的授权,显然是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