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背景资料】
某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d。
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d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2个月的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d。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将住宅楼南面外露阳台全部封闭,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3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阳台封闭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问答题
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不合法。 (2)理由: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已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欲变更合同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发包方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向总承包方讨薪合法。 (2)理由: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事件二中,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还规定,总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应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违约的。 (2)理由:本案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称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这意味着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总额也会发生变化。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17.3.2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根据以上规定,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是否成立及理由具体如下: ①玻璃实际修复费用的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②临时设施损失费的索赔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③停窝工损失费的索赔不成立。 理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