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时,与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委托 协议应当载明( )。
Ⅰ.介绍业务的范围
Ⅱ.代客户支付保证金等辅助业务的开展方式
Ⅲ.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Ⅳ.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证 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①介绍业务的范围;②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③介 绍业务对接规则;④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⑤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 方式;⑥违约责任;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