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某与邻村女青年丙某按传统仪式订了婚,但未领取结婚证。后丙某退婚,另与他人订婚。甲某极度不满,便与堂兄乙某商议,让丙某“出出丑”、“臭了她的名声”。某日,丙某到县城逛庙会,甲、乙二人尾随其后。至人多繁华处,二人谩骂丙某“破鞋”、“狐狸精”、“不要脸”等等,引来了多人围观。甲某还对众人讲“她已经让我睡过了,怀过我的孩子,她小肚子上有黑毛,嫁谁克谁”等等,无中生有地编造下流之词进行攻击。乙某还将稀泥和粪便抹在丙某脸上,并欲撕破丙某的衣服,被别人制止。二人对丙某肆意侮辱达半小时,围观者数百人。致使丙某羞愤难当,回家后即服用农药自尽。甲、乙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侮辱罪
   C.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D.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甲、乙采用辱骂、向丙脸上涂抹粪便的方式公然贬损丙的人格,情节严重,因此构成侮辱罪。甲、乙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所谓猥亵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性刺激,满足其变态性欲而实施的非性交的有伤风化的行为。甲的行为不是猥亵行为,所以不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为无端挑起事端、争执,对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显然是有目的性的,并非无端生事,所以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