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包括哪些内容?
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1) 委托方、 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 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2) 评估目的。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唯一, 表述应当明确、 清晰。
(3)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 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4)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5) 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 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 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6) 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 准则依据、 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7) 评估方法。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8)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 资料收集与分析、 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9) 评估假设。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0) 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 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11) 特别事项说明。 特别事项是指在评估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 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的事项。
(12) 使用限制说明。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①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②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③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 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 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⑤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13)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14) 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 评估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