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3月,李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与李某的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3月,张某生育一名男婴,取名李刚。婚前,李某便有赌博的恶习,经李某父母和张某的多次劝说,李某终于戒掉了这一恶习。但是由于李某前期的赌博,输掉了大部分的家产,致使一家人生活困难,李某和张某之间的矛盾也越积越多。2002年11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张某诉称:李某多次赌博,输掉大部分家产,难以生活,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请求离婚。并由自己抚养儿子李刚。
   李某辩称: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而且张某分娩不足1年,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不正确。《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尽管李某的赌博输掉了大部分家产,但是在李某父母和张某的劝说下,已经戒掉赌博恶习,不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形,所以并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正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该规定限制的是男方的离婚诉权。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当由张某抚养李刚,李某应当支付适当抚育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本案中,李刚还处于哺乳期,应当由张某抚养。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李某应当支付适当的抚育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