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是某商标的注册人。经过协商,甲与乙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乙在中国范围内独占性使用甲的注册商标“咪咪乐”。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合同提交商标局备案。之后,甲瞒着乙又和王某协商授权其使用“咪咪乐”商标。王某到商标局查询后才与甲订立了合同。这次,甲把与王某订立的合同提交商标局履行了备案手续。现在,甲又把这个注册商标转让给了丙。但是甲丙仅是签订了合同,没有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核准手续。
问题: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商标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王某对于甲乙之间的独占许可合同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乙不能禁止王某使用该商标。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须报商标局备案,但备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没有备案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商标转让必须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并经由商标局发布公告进行公示方可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丙没有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所以其不享有对“咪咪乐”的商标权。因此,丙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
【答案解析】参见《商标法》第39条规定,即“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换言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商标权人转让商标权的,受让商标权的人不得以在后取得的商标权对抗被许可人依据商标许可合同在先取得的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本案中,乙和王某与甲订立的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在先,所以丙无权禁止其使用该商标。
【答案解析】参见《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即“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