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该两条文规定的是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属于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在传统民法上,发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但在我国《合同法》上,因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采严格责任,使得传统民法上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丧失了依据。学者大多数认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违约责任,我国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
可见,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根据《合同法》第61、111、155条,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受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或者减少价款。退货,通常情形下就是行使合同解除权,此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64、165、166条妥善处理合同解除效力在主从物并存、数物并存及分批次交付的标的物等不同情形下的差别。另外,退货不得与减少价款并存,也不得与修理、更换、重作同时并举。当然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受损害方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人主张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