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公民的待遇。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规定的例外除外。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义务仅适用于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权利。如上所述,“国民”一词的概念,应根据相关公约或协定中的标准确定。鉴于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最低保护原则,该协定中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实际上是最低相同标准基础上的国民待遇。知识产权协定认可国民待遇在某些情形下的例外。该协定明确提及《伯尔尼公约》第6条和《罗马公约》第16条第1款(b)项,这些规定含有某种程度上的互惠国民待遇。另外,各成员可以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维持国民待遇例外,但这些例外应为保证遵守与该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所必要,且这种做法的实施不会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民待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存在明显不同。
国民待遇,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多边协议中有关获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一般例外及国家安全例外适用于国民待遇。
该协定中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国民,是普遍性义务。这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项下及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国民待遇义务不同。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义务是适用于货物同类产品的待遇,包括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和国内管理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该义务也是普遍性义务。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国民待遇义务属于具体承诺的范围,无承诺则无义务。该义务适用于同类服务和同类服务提供者。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