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设立在北京地区的华泰公司委托其驻港分公司向位于香港的菲特医疗公司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菲特医疗公司交货后没有收到华泰公司的货款。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香港菲特医疗公司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华泰公司仍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香港菲特医疗公司可以为下列哪些行为?______
  • A.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 B.菲特医疗公司发现华泰公司驻港分公司在香港有可执行的财产,其可以申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 C.菲特医疗公司可以就该仲裁裁决同时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执行
  • D.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菲特医疗公司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正确。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BD项正确,C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