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第8.1.7条规定,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