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专利权评价报告
[解析] A.C.D.《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U}}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U}}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第1款、第2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U}}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U}}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U}}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U}}。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故选项A、C、D正确。
B.《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U}}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U}},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指南2010》5-10-1“引言”中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U}}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U}}。”故选项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