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1年4月,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钢材销售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美国的丙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采用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对装运标志没有特殊要求。通知行为美国丁银行在华的分行。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由丁银行在华分行保兑并指定该行议付,议付可以用电传向丙银行的纽约联行索赔。8月25日,甲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出,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订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甲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丁银行在华分行议付,9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向甲公司发出了“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丁银行在华分行通知甲公司,全套单据遭丙银行拒付,理由为存在下列不符点: (1) 提单未显示“已装船”字样;(2) 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鉴于上述原因,丙银行要求丁银行退回货款。9月26日,丁银行将丙银行的第二份通知传真给甲公司,通知中称,如果甲公司降价25/%,开证申请人可接受所提交的有不符点的单据。甲公司传真答复,(1) 本公司提供的单证并无任何不符,不同意退单;(2) 信用证系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客户的降价要求不应在信用证项下予以解决;(3) 丁银行在华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照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12月1日,丁银行在华分行致函甲公司,“我行已经向开证行交涉多次,所提不符点纯属故意挑剔,我行已要求其立即付款,并已通知其不同意降价,请你公司速指示是否同意退单?”12月5日,甲公司回函丁银行表示,“我公司不同意降价,也不同意退单,作为保兑行和议付行,你行负有及时付款的责任。”1992年1月10日,丁银行函复甲公司称,“尽管我行已经对上述信用证予以保兑,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对此单付款。只有当开证行倒闭,其所交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情况下,保兑行才负有付款责任。现根据你公司上述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绝付款,我行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关于单证是否相符问题,我行已与丙银行交涉,但双方因为标准不一,无法达成共识。开证行丙银行坚持有不符点而拒付。”之后,丁银行将全套单据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则向丙银行投诉,要求保兑行履行支付货款的责任。
问:
【正确答案】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是相符的。丙银行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信用规定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输,甲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运出,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由于是陆海联运,提单上就不可能显示“已装船”字样,也是不允许有此字样,如有此样就违反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这也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因为信用证对装运标志没有特殊要求,提单装运标志上没有必要一定要表示每一纸箱的数量。
丙银行应该付款。因为丙银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并且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应该付款。本案中甲公司提的单据符合这些规定,因此,丙银行作为开证行必须付款。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丁银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丁银行是保兑行,保兑行是在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上加上自己保证兑付的责任的银行。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在本案中,丙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并且甲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内容一致。在此种情况下,丁银行作为保兑行应该向甲公司承兑付款,即使丙银行拒付,丁银行也应该履行付款的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