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我国东电公司与日本小安公司拟举办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双方就共同投资问题进行了协调。事后,东电公司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指出,商议中的(    )等出资方式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A.东电公司提供的已设定抵押权的厂房
   B.小安公司通过以合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从日本等银行获得的贷款
   C.东电公司提供的设备
   D.小安公司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的设备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