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随国定”原则
15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与德国新教诸侯签署的《奥格斯堡和约》中的一项原则。这一规定基于如下的理念:即帝国皇帝不能决定其臣民的宗教信仰, 而是皇帝将这一权力交托于诸侯;诸侯决定他们自己及其臣民的宗教信仰,臣民的 宗教信仰必须与他所附属的领地上的诸侯的宗教信仰相一致。这一原则的确定使 德国新教在德国得到了承认并取得了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