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公司与洪泽公司签订买卖钢材合同。合同约定华新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华新公司派人调查洪泽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洪泽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华新公司遂决定暂时不向洪泽公司交货。华新公司的行为是______。
A、
违约行为
B、
行使先履行辩权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华新公司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洪泽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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