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1)吴东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王立成和吴东宁的约定,这笔借款为王立成的个人债务,吴东宁不得以其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张清芳偿还,而只能向王立成主张权利。其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是所谓的有限继承原则。本案中,王立成和张清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8.8万元,王立成死后,其所应得的份额4.4万元由其妻张清芳继承,张清芳清偿债务以她所继承的4.4万元为限,超过部分张清芳没有义务清偿。因此,吴东宁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2)张清芳偿还吴东宁4.4万元,吴东宁所享有的剩余5.6万元债权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