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德国某企业依照外资企业法,在上海设立一外商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点] 外资企业性质、责任和投保等问题《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可以知道外资企业不是外国公司,因为这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故A项错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1款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该条第3款规定,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选项B正确。《外资企业法》第3条第1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此条并没有强调出口比例,因此,C项错误。《外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D项正确。A选项考查外国企业和本国企业的区别。外资企业不是外国公司,因为这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企业。对于选项C,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但是这类企业不是外资企业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