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王某,男,36岁,某厂工人。1996年夏的一天,车间闷热,王某便找来一台旧电扇。接上电源时电扇不转动,王某以为是插头潮湿,便用打火机点燃一张纸烤插头。此时他想起车间禁止用明火,便将点燃的纸扔在地上想用脚踩灭。由于点燃的纸片引起漂浮在地面上的汽油蒸气燃烧,迅即引燃了附近铁槽中的汽油,造成火灾,导致损失折合人民币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两年后,王某被控在缓刑宣告前曾盗窃工厂仓库财物,经查证属实,并构成盗窃罪。
   问:王某的缓刑应否被撤销?我国刑法对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所谓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撤销缓刑的情形,分为三种:(1) 犯新罪。所谓“犯新罪”,是指根据所犯罪行应当判处刑罚的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既可以是较重的罪,也可以是较轻的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2) 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没有被判决的,说明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数罪者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而缓刑是对犯罪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政策。因此,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没有被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考察机关的监督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对违反该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综上分析,本案被告王某符合撤销缓刑条件,即“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被告王某的缓刑,将其前后两罪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其执行的刑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