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正确答案】根据UCP600,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约定,该约定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
   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有:
  (1) 信用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交易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这几类关系中,每项关系都是独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UCP600第4条的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信用证独立原则保障了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用银行信用替代了买方的商业信用,这也是信用证根本的原则和特征。
  (2) 单证严格一致原则(strict compliance)。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用证交易处理的是单据;第二,处理单据时应遵循相符交单原则。
   根据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交单。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
   在相符交单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授权他人凭规定的单据付款。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向受益人付款。该一致限于表面一致,并且是严格一致。严格一致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
  (3) 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在证明受益人提供假单、提供无价值的货物等情况下,即使单证一致,银行也可以对受益人拒付。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卖方的欺诈进行惩处。
   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核心问题是银行拒付的条件。一般认为只有卖方(受益人)亲自参加的欺诈才可使银行免除付款义务,卖方(受益人)不知的第三人欺诈,不能使受益人失去受偿的权利;同时必须存在证明受益人欺诈的证据,单纯的怀疑或者没有证明的申请人单方主张是不够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条件、有权申请中止支付的主体以及法院裁定中止或终止支付的例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上述欺诈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