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朱某、卫某共同抢劫和章某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雷某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卫某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问:雷某、朱某、卫某和章某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谁?
【正确答案】(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在本案中,雷某所判15年有期徒刑,朱某所判10年有期徒刑,应由监狱执行。卫某所判1年有期徒刑,应由看守所执行,以上三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2) 章某所判管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8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 雷某、朱某、卫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刑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章某所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该和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
   (4) 对于雷某所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对朱某所处罚金,应该由人民法院执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