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刘某个体经营一家金属物资公司,其向某工程塑料厂销售了价值49万元的钢材,但该厂一直拖欠刘某的公司货款38万多元,刘某遂将塑料厂起诉到某人民法院。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法院同时根据刘某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查封塑料厂的一幢两层办公楼和一台吊车。法院派执行员黄某、姜某执行这一裁定时,塑料厂厂长向二人许诺,如果少查封一些财产,将给二人一些好处。黄某和姜某二人遂只查封了该厂的一台吊车。还款期截止时,由于应当查封的两层办公楼早已被该塑料厂变卖,刘某只得到6万多元的还款。
问:黄某和姜某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黄某和姜某二人的行为构成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黄某二人在主观上明知其超越职权,不按照裁定依法查封财产的行为将有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为了一己之利,仍然实施该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客观上,二人作为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裁定实施查封行为,却利用职权,对塑料厂的两层办公楼不予查封,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黄某和姜某二人的行为符合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应当依照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